我市出台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管办法
来源:常见问题 发布时间:2023-12-29 05:57:00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石家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推动国有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
《管理办法》明确,市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年度资本预算实行备案管理,新设投资项目根据投资额、投资区域及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目录,实行分层、分级审核管理,并结合监管企业实际,提出了企业的决策范围、需由市国资委审核的范围和需提交市政府审核的范围。
其中,需上报市政府审核的投资项目的范围有:单项投资额2亿元(含)以上或超过净资产40%(含)的市内投资项目;单项投资额1亿元(含)以上或超过净资产20%(含)的市外投资项目;单项投资额为1000万元(含)以上的“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特别监管类项目包括非主业投资、收购非国有股权、高负债率企业推高负债项目、收益率低于国内中等水准的投资项目等);境外投资项目;别的需要报市政府审核的投资项目等。
《管理办法》明确了市政府、市国资委审核的重心突出以管资本为主的要求,重点从管规划、管方向、管程序、管风险、管收益等方面强化国有企业投资监管。对于需由市国资委、市政府研究审核的投资项目,监管企业在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需呈报相关材料,履行审核程序。同时,突出了企业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地位。
《管理办法》强调事前加强规范(包括年度资本预算备案管理、投资项目分层分级审核管理等)、事中注重监控(包括国资委日常监管与企业及时监控并重)、事后强化问责(后评价及责任追究),实现对投资全过程的有效监管。同时,进一步细化了投资项目的事中监管。
《管理办法》规定,“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变化,超出预算20%或比原计划滞后两年以上的,按照分级分层管理原则重新履行决策审核程序”。突出了投资过程中的重大变化监管,避免国有投资重大损失。此外,市国资委鼓励监管企业创新发展,建立投资活动容错机制。除法律和法规禁止性规定事项外,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因重大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影响到实现预期目标,但决策、实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流程,企业领导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在企业领导人员考核、任免和经济责任审计时不作投资负面评价,酌情免除相关责任。
监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追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