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布销售电价分类说明:用户按不同用电性质执行相应分类电价
来源:常见问题 发布时间:2024-03-06 13:46:31北极星售电网获悉,青海省发改委日前发布关于印发青海省销售电价分类说明的通知,青海省销售电价按用电类别、分电压等级制定。用户按不同用电性质执行相应分类电价。现行青海省销售电价分类分为居民生活用电、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农业生产用电3类。
根据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水电财字〔75〕6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健全和完善青海省销售电价体系,促进电力用户公平负担,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我们进一步明确完善了我省销售电价分类等有关政策,现将《青海省销售电价分类分类说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销售电价按用电类别、分电压等级制定。用户按不同用电性质执行相应分类电价。现行青海省销售电价分类分为居民生活用电、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农业生产用电3类。
1.城镇和乡村居民住宅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业和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不包括商业用地性质的土地上建设的酒店式公寓用电。不包括以居民住宅为场地,进行餐饮、网吧、食品加工、商品零售、美容美发、仓储物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电。
2.城乡居民居住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是指城镇和乡村居民家庭居住小区内的公共场所照明、电梯、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消防、绿地、门卫、车库、二次供水等非经营性用电。
3.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是指学校的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用电。
执行居民用电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1)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2)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3)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4)普通小学、学;(5)幼儿园(托儿所);(6)特殊教育学校(对残障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不含党校;不含各类经营性培训机构,如驾驶、烹饪、美容美发、语言、电脑培训等。
4.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场所的生活用电。
5.宗教场所生活用电: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寺院、宫观、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的生活用电。不包括举办宗教活动的场所以及供游客参观、购物、餐饮、住宿等经营性场所用电。
6.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是指城镇和乡村居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的用电。具体包括: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用电;附属的非经营公益性的图书阅览室、警务室、医务室、健身室等用电;附属的福利院、敬老院以及为老年人提供膳宿服务的养老服务设施的用电。不包括街道办事处用电。
7.监狱监房生活用电:监狱监房中食堂、澡堂、狱舍等生活设施用电。不包括看守所、拘留所等政府机关附属机构用电
8.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用电: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认定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或平价专营区的,用电价格执行居民合表电价。
大工业用电:适用于受电变压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 315 千伏安及以上的下列用电。
1.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电热的工业生产用电。
2.铁路(包括地下铁路、城铁)、航运、电车及石油(天然气、热力)加压站生产用电。
6.农副食品加工业用电:是指直接以农、林、牧、渔产品为原料进行的谷物磨制、饲料加工、植物油和制糖加工、屠宰及肉类加工、水产品加工,以及蔬菜、水果、坚果等食品的加工用电。
1.非居民用电: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含部队)办公用电、工矿企业办公场所、厂区道路照明用电;铁道、航运等信号灯用电;非商业宣传的霓虹灯、荧光灯、弧光灯、水银灯用电和非对外营业的放映机用电;市政部门管理的公共道路收费站、路灯、桥梁、隧道、码头、公厕用电;公安部门监控系统、交通指挥灯、公安指示灯、警亭用电;公园内路灯等公共设施照明用电;公益广告用电;殡仪馆、各类医院(含诊所)、宗教场所、国家粮油、物资储备库的照明用电。总容量不足3千瓦的非工业和工业用电。
2.非工业用电:适用于以电能为原动力,受电总容量在3千瓦及以上,用于传动、制冷、制热、电解、电化等非工业生产用电。适合使用的范围如下:
(2)有线电视、各类数字线路的放大器等动力用电;有线广播站动力用电;广播电视站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用电。
(4)地下防空设施的通风、照明、抽水用电及基建工地用电(不分动力、照明)。
(7)殡仪馆、宗教场所、各类医院(含诊所)、国家粮油、物资储备库的动力用电。
3.普通工业用电:适用于以电能为原动力,从事工业生产或维修,受电总容量在3千瓦及以上,315千伏安以下的工业生产用电。
4.商业用电:适用于从事商品交换或商业、金融、服务性的有偿服务所需电力。包括商业类、餐饮物流类、物资购销业类、房地产经营类、旅游业类、文化娱乐类、理发浴池业类、金融、证券、保险业类、经营仓储类、电子商务、咨询服务、邮政服务、广告公司及其他综合技术等有偿服务等用电;电讯行业营业场所和办公用电;社会化专业培训机构(如驾校、烹饪、美容美发、语言、电脑培训等)、会议中心、酒店式公寓等用电;加油加气(含液化气、天然气)站用电。
1.农业用电:是指各种农作物的种植活动用电。包括谷物、豆类、薯类、棉花、油料、糖料、麻类、烟草、蔬菜、食用菌、园艺作物、水果、枸杞、坚果、含油果、饮料和香料作物、中药材及其他农作物种植用电。
2.林木培育和种植用电:是指林木育种和育苗、造林和更新、森林经营和管护等活动用电。其中,森林经营和管护用电是指在林木生长的不同时期进行的促进林木生长发育的活动用电。
3.畜牧业用电:是指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从事的动物饲养活动用电,包括养殖场照明、孵化、饲料生产(非经营性)、畜舍清理等生产性用电,不包括畜禽产品加工、经营性饲料生产以及办公、宿舍等其它用电。不包括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等活动相关的禽畜饲养用电。
4.渔业用电:是指在内陆水域对各种水生动物进行养殖、捕捞。不包括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钓鱼等活动用电以及水产品的加工用电。
对各种农产品(包括天然橡胶、纺织纤维原料)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用电。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农村牧区人畜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农业生产排灌用电一律执行原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
执行农业生产价格的其他用电:对国家支持的家庭农场、农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公司、产业化有突出贡献的公司建设产地分拣包装、冷藏保鲜、仓储运输、初加工等设施,其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1.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客户、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电力用户、3200千伏安及以上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执行标准为0.90。
2.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其他工业用户、非工业用户、非居民照明用户、商业用户、临时用电户、100千伏安及以上的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执行标准为0.85。
4.根据电网的详细情况,对不增设补偿设备,用电功率因数就能达到规定的相关标准的用户;对离电源点较近,电压质量较好,无需进一步提升用电功率因数,以及由于电网原因不需要用户调整功率因数的情况,能够更好的降低功率因数执行标准或不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但须由省级电网公司审核,并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备后执行。
1.青海地区季节性用电范围有:全年用电不超过6个月且生产周期较为固定的枸杞加工、鲜果品加工、供暖、淀粉、糖类生产用电;每年以电为基础能源的供热企业用电。对季节性用电客户,在受电变压器停运期间可不办理暂停或减容,但停运变压器需供电企业加封处理。
2.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规定执行。
3.2025年底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用电、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基本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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