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媒体公告 发布时间:2024-01-28 12:06:42生产经营单位将本单位的场所出租给其他单位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生产经营形式,但由于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性质不同,存在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认识不到位、出租方未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时进行安全检查等问题隐患。现曝光2起外租领域典型违法案例。
案例一:宜兴市分水化学试剂有限公司是一家“厂中厂“企业,7月19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做执法检查时,发现部分承租方存在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丙烷存放处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车间2个大门未设置明显的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经调查出租方宜兴市分水化学试剂有限公司发现,该单位与承租方签订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是未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及经常性的巡查。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宜兴市分水化学试剂有限公司以上行为属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市应急局对宜兴市分水化学试剂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2.1万元,对其总经理丁某作出处罚款0.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宜兴市康特佳丽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是一家“厂中厂“企业,7月19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做执法检查时,发现部分承租方存在行车吊钩保险扣缺失等问题。经调查出租方宜兴市康特佳丽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发现,该单位与承租方签订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是未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及经常性的巡查。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宜兴市康特佳丽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以上行为属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市应急局对宜兴市康特佳丽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2.1万元,对其总经理杨某作出处罚款0.4万元的行政处罚。
近几年的工业公司火灾中相当一部分发生在“厂中厂”。2020年8月8日,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西坂村锦后路95号厂房发生火灾,造成7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厂中厂”易存在厂房使用性质改变、安全间距缺失、火灾隐患突出日常管理缺位等问题那么,对于“厂中厂”该如何管理呢?
工业厂房出租方和承租方同为“厂中厂”企业一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遵守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相关规范标准。
1.按照厂区规模和承租公司数配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少数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满足日常安全管理需要。至少配备1名电工,加强对出租厂房电气线路的检查巡查,确保用电安全。
4.出租方在厂房出租前应当查验、留存承租方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将出租区域内需要重点防范部位(水、电、气等)、厂房附属设施设备及安全设施等相关联的内容告知承租方,明确安全职责边界,将租赁合同、承租方证照情况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相关材料(包括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报属地应急部门。
5.出租方制定公共区域(道路)安全管理职责分工,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和消防安全责任书。
6.组织和督促承租方开展安全检查,对出租区域内需要重点防范部位进行经常性检查,对厂房附属设施设备做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根据职责边界做好闭环整改,确保符合安全性能条件。对承租方无证上岗、违章搭建、违规分割、乱堆乱放、私自改变生产的基本工艺布局等行为予以纠正,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属地相关部门。
7.按要求规范厂区公共区域设置,确保功能区域清晰。应设置厂区平面布置图,标注承租企业位置、逃生路线;设置企业铭牌、限速、禁停等交通标志;设置各类警示标志和安全标识;设置厂区内的电瓶车集中停放点,安装电瓶车集中充电设施;固定停车泊位;做好厂区内环境卫生管理。
8.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出租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所有承租公司参与的应急救援演练。
9.出租的特定种类设备,归属权限为出租方的,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办理使用登记。出租方应督促承租企业加强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
承租方要在落实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同时,履行和出租方之间的安全管理职责。
2.在作业现场张贴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岗位风险告知卡、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措施和相关警示标志标识。
3.用电设备、线路、照明符合国家用电安全规范和技术标准,电气线路不得私拉乱接,不得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做到“一机一闸一保”。
4.物品设备等堆放整齐,功能分区明显,严格分区管理和定置管理,服从出租方统一协调管理。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废物应设置专门仓库或存放点。
5.消防设施配备齐全,设置明显标识且不得遮挡、圈占,不得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6.不得擅自分隔改变原设计防火分区,致使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通道不符合紧急疏散要求。凡是提高火灾危险等级的,应按规定进行改造并安装相应的消防设施。
7.需设置管理办公室的,应靠外墙布置,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8.对承租厂房重新装修和设备安装的,必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不得破坏建筑结构,涉及国家规定需经审查验收后方可使用的,必须按规定办理。不得违反租赁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擅自转租转包。
- 上一条:单位消防安全准则和操作规程
- 下一条:电力安全规定对电气高压试验的具体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