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号)
来源:媒体公告 发布时间:2024-02-19 07:58:48《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已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管,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电力安全生产的目标是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保证电力正常供应,防止和杜绝人身死亡、大面积停电、主设备严重破损毁坏、电厂垮坝、重大火灾等重、特大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发生。
第四条国家提倡和鼓励电力企业使用、研制和不断推广有利于保证电力系统安全、可靠的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实现电力安全生产的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生产和经营的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
第六条按照国务院授权,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具体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
(六)对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贡献者给予表彰奖励,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罚建议。
第八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分别负责所辖范围内的电网安全,南方电网与其他区域电网联网线路的安全责任由国家电网公司承担,具体在联网协议中明确。发电企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别对所辖范围内的企业安全生产负责。
第九条各电力企业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主要行政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电力安全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程、标准。
第十条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有责任共同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
第十一条电力系统运行坚持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统一、科学的调度协调体系。
第十二条电网运行管理部门和电网调度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防止电网失稳导致崩溃;组织编制适合本网实际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十三条各级电网调度机构是电网事故处理的指挥中心,值班调度员是电网事故处理的指挥员。
调度机构应当加强网、厂协调,建立电力系统安全的长效机制,严格执行调度规程,做到令行禁止。
发生危及电力系统安全的事故或遇有危及电网安全的情况时,调度机构有权采取必要的手段和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其涉及电网安全、稳定的励磁系统和调速系统,继电保护系统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和自动化设备等应当满足所在电网的要求。
第十六条电力企业要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严防违章施工、偷盗电力设施等严重危害电力安全的情况发生。
第十七条各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要按照电监会关于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的规定报送电力安全生产信息。
第十八条出现重大、特大人身事故、电网事故、设备损坏事故、电厂垮坝事故和火灾事故时,要立即向电监会报告,时间不允许超出24小时。同时抄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电力安全生产信息的报送应当及时、准确,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二十条电力企业发生意外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比较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受伤或死亡和财产损失,并依规定向相关的单位报告。
死亡3人以上或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直接损失的重、特大事故,以及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由电监会负责调查处理。其中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直接损失的特大事故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要求,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一)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要求发生意外事故所在单位和有关人员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提供与事故有关的原始记录、资料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事故发生后,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电监会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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