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79: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来源:媒体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21 07:28:30第一条 为加强相关方安全管理,明确公司与相关方安全职责,防范相关方违规风险,减少因相关方安全、环保违规对公司造成的影响,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所属企业、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相关方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 采购部负责组织对相关方进行资格预审,选择正真适合的相关方为企业来提供产品和服务,并对所选择的不合格相关方所导致的不利后果负责。
第七条 相关方业务管理(对接)部门负责入厂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承包商安全管理全面负责。
负责外来人员相关证件的核验工作,有权没收、核销违规使用公司发放的“施工证”和“访客证”。
第十条 公司实行属地化管理,公司各部门和各车间依照本制度做好属地范围内的相关方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因未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而导致相关方违规、事故的相应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相关方安全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公司级相关方入场安全培训(告知)。
第十二条 采购部、相关方业务管理部门、安全环保部、属地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对相关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具有经济处罚权。
对承包商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经济处罚,涉及有关部门的,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与相关方建立合同,涉及公司安全、环保利益的,应当在签订合同前,进行风险评估,确保相关方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 采购部组织评审前应根据相关方适用的法律和法规、标准规范,识别并获取相关安全、环保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 评审部门根据已识别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公司对相关方安全管理要求,建立相关方安全、环保风险评估表,并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六条 评审部门依据相关方提供的商品、服务、作业性质和行为,进行风险识别,确定相关方可接受的行为风险和不可接受的行为风险。
第十八条 采购部依据相关方安全风险评估要求,负责组织对相关方进行资格预审。审核内容有但不限于: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该与评审合格的相关方签订合同,不得与不拥有相对应资质的单位和管理评审不合格的相关方签订合同。
与相关方签订合同的同时,应当签订安全协议,或在合同条款中载明双方安全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安全协议有效期为工程项目施工周期或约定有效期。长期合作相关方安全协议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十五条 相关方进厂作业前,相关方工作人员应当到安全环保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告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部门向相关方介绍工作要点,向相关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包括地下管线、隐蔽工程图纸)。
第二十七条 安全培训结束后,由项目负责部门协助相关方向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施工入厂证。未经安全告知的,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施工入厂证。
第二十八条 未经进行安全告知并且办理入厂证的相关方作业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进行作业。
第二十九条 相关方不得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施工设备、设施带入到施工现场。相关方业务管理部门应当审查相关方的施工设备、设施是不是满足准入安全条件。
第三十条 相关方进入公司作业,除履行合同条款(包括安全协议)外,一定要遵守公司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依照公司《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相关方应当对其所使用的设备设施、交通工具,施工机械等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测,确保设备设施、交通工具、施工机械安全可靠。
第三十二条 相关方应当对其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其具备与所从事工作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十三条 相关方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定持证上岗,并且在有效期内。
第三十五条 相关方应当为其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三十六条 相关方应当在作业现场安排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三十七条 相关方应当制定突发意外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并为作业现场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和事故应急救援器材。
第三十八条 相关方在厂区指定区域内作业,设立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九条 相关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第四十条 相关方进行危险作业,应当依照公司《危险作业审批制度》进行作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四十一条 相关方临时用电的,应当按照《电气安全管理制度》提出临时用电申请。并在使用的过程中符合安全管理要求,安全用电。
第四十二条 相关方借用公司设备、工具的,应当填写《设备/工具借用申请表》,经核准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三条 相关方借用公司设备、工具的,应当对所使用设备、工具安全管理全面负责。
第四十四条 相关方使用公司设备、工具,应当遵守公司相关设备、工具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十六条 相关方应当将施工垃圾按公司《固态废料管理制度》进行分类处置。禁止随意倾倒危险废物。
第四十八条 相关方业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安全环保部应当对相关方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相关方在作业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或停工后复工、作业内容发生变更等重要事项,应当经过重新评估后再进行作业。
第五十条 长期施工的相关方在厂区内施工时,作业现场应设置施工标志牌,标示安全责任区、相关方名称、工期、现场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项目负责部门、项目负责人等及其联系方式。
第五十一条 相关方在作业过程中违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方安全职责的,应当依照《相关方安全卫生罚则》给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 相关方首次违规的,处以违规事项一倍罚款限额;第二次出现同类违规的,处以违规事项的两倍罚款限额;第三次违规出现同类违规的,中止合同,取消其合格相关方资格。
第五十三条 相关方在作业过程中累计违规次数达到五次的,中止合同,取消其合格相关方资格。
第五十四条 相关方在作业期间发生重伤以上事故、重大设备损坏事故、火灾事故以及其他恶劣影响的事故,中止合同,取消其合格相关方资格。
第五十五条 相关方在作业过程中连续三次发生安全事故的,中止合同,取消其合格相关方资格。
第五十六条 相关方不服从管理,导致现场混乱,拒不整改的,中止合同,取消其合格相关方资格。
第五十七条 相关方殴打、威胁、辱骂管理人员的,中止合同,取消其合格相关方资格。
第五十八条 相关方工作结束后,采购部应当组织业务管理部门、安全环保部、属地管理部门,对相关方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评估。
第六十条 相关方管理评审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采购部应当从合格相关方档案中剔除。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