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标、新规范—评点《用电检查规范GBT43456-2023
来源:媒体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23 11:48:37原标题:新国标、新规范—评点《用电检查规范GB/T43456-2023》
2023年12月2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用电检查规范GB/T43456-2023》(以下简称“规范”),并于2024年7月1日起实施。这是在原《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在2016年1月废止后以国家技术标准形式颁布的一个指导用电检查工作的新规范,对推动供用电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提升供电客户服务能力,保障客户用电安全,规范供用电秩序,完善电力法规体系建设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二条: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第三十三条: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进入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表收费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用户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这里所说的“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就是指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用电安全检查”就是指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工作。因此能这样表述用电检查工作,即供电企业按照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政府有关部门政策文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供用电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对用户用电安全进行专业性检查服务工作。
用电检查工作有其深厚历史渊源,是由计划经济时期的“用电监察”延续过来的,“用电监察”具有电力管理行政权力,依法对用户“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实施行政管理。从历史上颁布的相关法规文件就可以理清楚用电检查工作的发展历程。
2023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用电检查规范》GB/T43456-2023。
从这些规章、条例的发布的历史过程来看,在电力体制改革和电力市场化发展的今天,用电检查工作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等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最根本的变化就是由原来的用电管理的职能转变成现在的用电安全服务,成为用户用上电、用好电、安全用电的重要的支撑保障。
电力用户用电安全与电力系统整体安全密不可分。加强用户用电安全管理,是整个电力系统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用户侧电力设备大量增加,安全风险隐患也在不间断地积累。供电企业对用户用电安全进行全方位检查,对用户更好的提供专业服务,是保障用电安全及社会公共安全的必要手段。供电企业在应急抢修、重大保电过程中,实施用电检查,及时有效地发现事故或危险隐患并采取比较有效措施,是履行抢修及保电责任,维护国家、社会和用户利益的现实需要。
“规范”将用电检查类型分为:常规用电安全检查、重大活动的保障检查、其他检查。在常规用电安全检查里提出了用户用电安全自查,体现了用户是自己用电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他检查包括量价费合规性检查、超容用电检查、转供电行为检查、变更用电检查和防窃电检查等,基本涵盖了用电检查的全部工作内容。
“规范”提出了用电检查范围为电力用户涉网装置,根据检查工作实际要可延伸至相关设施所在处。原《用电检查管理办法》提出的用电检查范围是用户受电装置,两个概念比较,用电检查范围就更加明确。电力用户涉网装置为电力用户和公共电网直接连接的电气装置及其相关的保护、计量等二次设备。高压用户是指电力变压器高压侧的电气装置及其相关的保护、计量等二次设备;低压用户是指计量装置后用户侧第一个开关前的电气装置及其相关设备。
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检查服务周期宜按以下规定执行:重要电力用户,至少 6 个月检查服务一次。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根据自身的需求适时开展用电检查服务。应对普通电力用户加强用电安全宣传,根据自身的需求不定期开展用电检查服务。针对高温、雷雨、洪涝、台风、冰冻等不同季节灾害性天气特点,结合周期检查服务开展迎峰度夏度冬、防汛防台等专项检查服务。
由于供电企业承担的重大活动保电工作慢慢的变多,保证持续电力供应是重大活动成功举办的重要环节。“规范”明确了重大活动保电检查的重要部位、电源配置、设备正常运行的各项措施,对指导保电工作有较大的实际作用。
超容用电行为在超出容量、超容时间等方面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国家标准,给查处超容用电带来了一定困难。“规范”明白准确地提出了:以下任一条件视为该电力用户在结算周期内超容运行。(1)结算周期(1 个月)内任一日,供电企业计量数据采集系统记录的电能表计量的最大需量 (或最大有功功率,千瓦视同千伏安)大于合同约定运行容量 105%且 15min 负荷曲线个点超合同约定运行容量。(2)结算周期(1 个月)内,供电企业计量数据采集系统记录的电能表计量的最大需量(或最 大有功功率,千瓦视同千伏安)大于合同约定运行容量 105%且 15min 负荷曲线 个点超合同约定运行容量。
“规范”中提出:依法取得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对其经营区域内电力用户开展用电检查服务。也就是说用电检查工作主体可以是供电企业,也可以是取得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增量配售电企业。“规范”提出:按照 “谁产权、谁负责”的原则,供电企业及电力用户对各自产权设施的安全负责,明确了按照产权归属原则的安全责任。“规范”里提出了转供电行为检查、变更用电检查、防窃电检查等内容也是在国家标准层面的第一次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