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开发区依法对这一些企业做出处罚
来源:媒体公告 发布时间:2024-10-10 11:27:112023年12月26日,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检查发现泉州市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租用的综合楼:一楼为店面,二楼原来为办公场所,北侧局部作为仓库使用,三楼宿舍办公,四、五楼为宿舍,仓库与住宿部分未进行防火分隔,存在别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方面的要求》(XF703-2007)第 4.2 条标准的违法行为。
该单位存在别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二十三条003-1之规定,决定给予泉州市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别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9日,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检查发现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保健服务店存在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的违法行为。
该单位存在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十五条001-1之规定,决定给予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保健服务店存在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的行政处罚。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2024年1月26日,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检查发现泉州某速递有限公司集包场存在:1.一具应急照明灯和一具疏散指示灯损坏,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疏散通道上堆放货物,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3.部分室内消火栓被货物遮挡,存在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该单位1.一具应急照明灯和一具疏散指示灯损坏,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2.疏散通道上堆放货物,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3.部分室内消火栓被货物遮挡,存在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闽消[2023]112号)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及附件编号002-1之规定,决定给予泉州某速递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玖仟捌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闽消[2023]112号)第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及附件编号002-3之规定,决定给予泉州某速递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玖仟捌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闽消[2023]112号)第十九条、第四十九条及附件编号002-4之规定,决定给予泉州某速递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玖仟捌佰元整;合并执行: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肆佰元整(¥29400)的行政处罚。
3月19日,泉州开发区城管分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辖区某别墅小区装修工人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擅自拆改户内燃气管道,存在燃气泄露的安全风险隐患。经现场调查,当事人在装修过程中,未经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导致燃气泄漏。随后,执法人员立即疏散现场人员并通知燃气公司技术人员对泄漏处开展修复工作,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
该行为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四)项和《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自行拆卸、改装管道燃气设施的,对装修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及《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等相关规定,责令其立即整改,依法对装修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