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消防应急照明 发布时间:2024-03-12 04:21:27《三亚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试行)》于2021年12月29日已经七届市政府第1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促进建设项目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推动再生水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2017修正)》《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等法律和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所配套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本办法所称节水设施包括节水型用水器具、工艺、设备、计量设施以及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
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规定的职责,负责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编制“节水设计专篇”相关联的内容,编写格式应符合《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中附录A的规定,主要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概况、水源条件、用水定额、用水量、再生水利用、雨水收集利用等节水设施配置情况;用水器具、设施和用水计量设施布局情况,以及适用的标准和规范等内容。
第六条发展改革部门在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初设批复阶段应按照节水“三同时”要求,对设计文本中的节水设计内容做出相关审查,并在批复文件中明确意见。
第七条建设项目用水设施的设计和建设,采用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区域标准,禁止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一)宾馆、学校和机关建设项目的用水定额参照水利部《服务业用水定额:宾馆、学校、机关》中通用值及以上标准执行,其他建设项目用水定额标准参照《海南省用水定额》执行。
(二)居民小区、公共建筑区、工业建筑生活区等节水设计应符合《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工业用水项目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标准做分类,各行业按照《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7119-2018)要求选取节水技术指标,节水指标值应分别符合《节水型企业火力发电行业》(GB/T26925)、《节水型企业造纸行业》(GB/T26927)、《节水型企业纺织染整行业》(GB/T26923)等国家标准要求,未出台国家标准的可参照相关行业标准执行。
(三)用水器具及器材应当选用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164-2014)、《节水型卫生洁具》(GB/T31436-2015)等节水标准的产品。
(四)循环冷却水的水源应满足系统的水质和水量要求,宜优先使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
(六)绿化浇洒系统应依据水量平衡和技术经济比较,优化配置、合理规划利用各种水资源,优先选择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水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等规定。绿化浇洒应采用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
(七)游泳池、水上娱乐池等应采用循环给水系统,且水循环系统的排水应重复利用。
(八)洗浴、洗车、高尔夫、滑雪场等特殊用水行业用水,应当采用循环用水技术、设备或者设施。
(九)建筑与小区应采取雨水入渗收集、回用等雨水利用措施,设计标准参照《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16)。
第九条施工图审查单位在施工图审环节,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程规范审定初步设计文件,严格审查节水设施设计施工图内容,填写节水设计审查表,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不应予以通过。
第十条建筑设计企业须将节水设施建设和主体工程同时安排施工,严格按照节水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成后,建筑设计企业应及时到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络站点平台办理验收登记并提交相关验收资料,现场填写《三亚市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登记表》。
3.节水项目竣工说明:包括实体工程总体说明,供用水设施情况(包括水泵、管道、二次供水设施、计量装表、消防用水等)描述,节水设施产品合格证情况及性能说明,以及节水设施的安装记录等;
4.建设项目节水设计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水量平衡图、给排水管网平面图、各类重复用水的图示和说明、节水设施安装图等;工业建设项目还需附送用水设施施工图、用水工艺流程图等;
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对材料完成形式审查。经审查认为材料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出具《材料签收回执》及《受理通知书》,经审查认为材料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出具《材料补正一次性告知书》。
工作人员应当在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资料的实质审查。经审核检查通过的应当将《验收预先告知书》送达至建筑设计企业;经审查未通过的,应当出具《不予验收预先告知书》。
第十二条建筑设计企业收到《验收预先告知书》后,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现场验收,并及时通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填写节水设施竣工验收表。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竣工验收表》,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方可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核定用水计划,供水企业予以供水。验收不合格的,建筑设计企业需在限期内完成整改。
第十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中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行为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用水节水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擅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14日。市水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市政府上报实施情况的评估结论和处理解决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