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来源:消防应急照明 发布时间:2023-10-11 11:10:34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10.1.3 除本规范第10.1.1条和第10.1.2条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10.1.4 消防用电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当采取了自动启动方式时,应能保证在30s内供电。
不同级别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模块设计规范》GB 50052的规定。
10.1.5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该少于1.00h;
10.1.6消防用电设备应采取了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
10.1.7 消防配电干线宜按防火分区划分,消防配电支线不宜穿越防火分区。
10.1.8消防控制室、消防专用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10.1.9 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施,其配电箱应独立设置;按三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施,其配电箱宜独立设置。
10.1.10 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的方法;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3 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条文说明
本规范中的“消防用电”包括消防控制室照明、消防专用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探测与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或装置、疏散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设施、设备在正常和应急情况下的用电。
(1) 根据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要求,一级负荷供电应由两个电源供电,且应满足下述条件:
2)一级负荷中很重要的负荷,除由两个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应急电源可以是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供电网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蓄电池或干电池。
(2) 结合目前我们国家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不一样的地区的供电状况以及消防用电设备的详细情况,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供电,可视为一级负荷:
建筑的电源分正常电源和备用电源两种。正常电源一般是直接取自城市低压输电网,电压等级为380V/220V。当城市有两路高压(10kV级)供电时,其中一路可作为备用电源;当城市只有一路供电时,可采用自备柴油发电机作为备用电源。国外通常用自备发电机设备和蓄电池作消防备用电源。
(3) 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要尽可能采用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能够使用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当采用架空线时,可为一回架空线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
(4) 三级负荷供电是建筑供电的最基础要求,有条件的建筑要尽量通过设置两台终端变压器来保证建筑的消防用电。
本规范中的“消防应急照明”是指火灾时的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对于疏散照明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试验和火灾证明,单、多层建筑和部分高层建筑着火时,人员一般能在 10min 以内疏散完毕。本条规定的连续供电时间,考虑了一定安全系数以及实际人员疏散状况和个别人员疏散困难等情况。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医院等场所和大型公共建筑等,由于疏散人员体质弱、人员较多或疏散距离较长等,会出现疏散时间比较久的情况,故对这些场所的连续供电时间要求有所提高。为保证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用电的安全可靠,设计要尽可能采用集中供电方式。应急备用电源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均需在主电源断电后能立即自动投入,并保持持续供电,功率能满足所有应急用电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在设计供电时间内连续供电的要求。
如果生产、生活用电与消防用电的配电线路采用同一回路,火灾时,可能因电气线路短路或切断生产、生活用电,导致消防用电设备不能运行,因此,消防用电设备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同时,消防电源宜直接取自建筑内设置的配电室的母线或低压电缆进线,且低压配电系统主接线方案应合理,以保证当切断生产、生活电源时,消防电源不受影响。
对于建筑的低压配电系统主接线方案,目前在国内建筑电气工程中采用的设计的具体方案有不分组设计和分组设计两种。对于不分组方案,常见消防负荷采取了专用母线段,但消防负荷与非消防负荷共用同一进线断路器或消防负荷与非消防负荷共用同一进线断路器和同一低压母线段。这种方案主接线简单、造价较低,但这种方案使消防负荷受非消防负荷故障的影响较大;对于分组设计的具体方案,消防供电电源是从建筑的变电站低压侧封闭母线处将消防电源分出,形成各自独立的系统,这种方案主接线相对复杂,造价较高,但这种方案使消防负荷受非消防负荷故障的影响较小。图11给出了几种接线方案的示意做法。
当采用柴油发电机作为消防设施的备用电源时,要尽量设计独立的供电回路,使电源能直接与消防用电设备连接,参见图12。
图12 柴油发电机作为消防设施的备用电源的配电系统分组方案本条规定的“供电回路”,是指从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至消防设施或消防设施室(如消防专用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机房等)最末级配电箱的配电线路。
对于消防设施的备用电源,通常有三种:1)独立于工作电源的市电回路,2)柴油发电机,3)应急供电电源(EPS)。这些备用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均要求满足各消防用电设备设计持续运行时间最长者的要求。
本条规定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对于消防控制室、消防专用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为上述消防设施或消防设施室处的最末级配电箱;对其他消防设施用电,如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为这些用电设备所在防火分区的配电箱。
火场的温度往往很高,如果安装在建筑中的消防设施的配电箱和控制箱无防火保护的方法,当箱体内温度达到200℃及以上时,箱内电器元件的外壳就会变形跳闸,不能确保消防供电。对消防设施的配电箱和控制箱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可以较好地确保火灾时配电箱和控制箱不会因为自身防护不好而影响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通常的防火保护的方法有:将配电箱和控制箱安装在符合防火要求的配电间或控制间内;采用内衬岩棉对箱体进行防火保护。
工程中,电气线路的敷设方法主要有明敷和暗敷两种方式。对于明敷方式,由于线路暴露在外,火灾时容易受火焰或高温的作用而损毁,因此,规范要求线路明敷时要穿金属导管或金属线槽并采取保护的方法。保护的方法一般可采取包覆防火材料或涂刷防火涂料。
对于阻燃或耐火电缆,由于其具有较好的阻燃和耐火性能,故当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阻燃电缆”和“耐火电缆”为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阻燃及耐火电缆: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GA 306.1~2 的电缆。
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由铜芯、矿物质在允许电压下不导电的材料、铜等金属护套组成,除拥有非常良好的导电性能、机械物理性能、耐火性能外,还拥有非常良好的不燃性,这种电缆在火灾条件下不仅仅可以保证火灾延续时间内的消防供电,还不会延燃、不产生烟雾,故规范允许这类电缆可以直接明敷。
暗敷设时,配电线路穿金属导管并敷设在保护层厚度达到30mm以上的结构内,是考虑到这种敷设方法比较安全、经济,且试验表明,这种敷设能保证线路在火灾中继续供电,故规范对暗敷时的厚度作出相关规定。
- 上一条:消防箱设备标准
- 下一条:配电箱技术指标规范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