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州县曝光四起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来源:电气元件 发布时间:2024-08-09 05:40:31为坚决打好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歼灭战、风险防控保卫战、强基固本攻坚战“三大战役”,严格落实“十抓安全”总体要求,强化重点领域安全风险隐患治理,坚决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严查和惩戒一批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强化宣传警示教育,要求全县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排查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坚决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各镇各重点行业领域要以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专项行动和“三大战役”为契机,全面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强化政治担当,坚决扛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泽州县应急管理局对山西兰花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案(2022年6月份上报)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2022年1月26日,县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毋新远(执法证号:),段奇锋(执法证号:)对山西兰花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百日攻坚”专项督查,发现该企业存在2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1、甲醇装卸区西侧VOC回收装置的防爆配电箱一处接线、对承包商泽州县巴公镇堆驴劳务队管理不到位,导致承包商泽州县巴公镇堆驴劳务队安全管理人员杨海亮安全管理资格证过期上岗。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其中第2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涉及危险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重点事项第3.2部分:“选用承包商应符合资质;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
执法人员现场收集了有关的资料和现场图片,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于2022年1月28日办理了立案审批,随后进行了调查取证,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问询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月16日经过了法制审核,2月23日进行了集体讨论,2月24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月4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证据收集情况:调查询问期间收集的证据:1.现场对有关人员证件、管理制度进行了复印。2、对承包商安全有关的资料进行了复印。3、对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安全管理协议进行了复印。4、针对山西兰花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对承包商进行管理案,于2022年2月9日对该厂副公司安全科副科长晁鹏、合成车间安全员朱宏宇、承包商泽州县巴公镇堆驴劳务队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杨海亮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1)该公司安全科副科长晁鹏、合成车间安全员朱宏宇均承认:甲醇装卸区西侧VOC回收装置的防爆配电箱一处接线口未封堵的安全隐患属实,相关人员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2)该公司安全科副科长晁鹏承认对承包商泽州县巴公镇堆驴劳务队管理不到位,导致承包商泽州县巴公镇堆驴劳务队安全管理人员杨海亮安全管理资格证过期上岗,安全隐患属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监测,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决定:1、兰花煤化工甲醇装卸区西侧VOC回收装置的防爆配电箱一处接线口未封堵,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晋应急发〔2021〕260号)第三十一条裁量基准:“1.企业发现的一般安全事故隐患,在应当采取措施消除期限内未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山西兰花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处罚款贰万元。
2、兰花煤化工对承包商泽州县巴公镇堆驴劳务队管理不到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参照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晋应急发〔2021〕260号)第三十三条裁量基准:“1.有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两种情形中一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山西兰花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处罚款贰万元,相关责任人安全科长李小峰罚款肆仟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两条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给予山西兰花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罚款共计肆万元,对相关责任人安全科长李小峰罚款肆千元的行政处罚。
从近年来危化品行业发生的事故来看,承包商管理存在薄弱环节,这也是故事多发的主要原因。为此进一步强化危化品企业对承包商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实施更严格更有效的承包商准入管理,严把事前关,强化现场动态管控、严把作业过程管理关,实施承包商绩效审查,严把考核关。坚决杜绝承包商人员违规、违章作业,从而有效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泽州县应急管理局对晋城市久丰铸造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案(2022年6月份上报)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
2022年2月16日县应急管理局冶金铸造股对晋城市久丰铸造有限公司进行“百日攻坚”行动检查,发现该公司浇注车间砂处理除尘器JF009进行作业时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涉嫌违法,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该违法行为涉及表5冶金等工贸企业监督检查重点事项表5-10存在有限空间作业企业第2部分:“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执法人员现场收集了相关资料和现场图片,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于2022年2月23日办理了立案审批,随后进行了调查取证,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问询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因疫情(3月7日-3月21日)封闭管控管理,于3月22日申请批复延期,4月1日法制审核,4月11日集体讨论,4月13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4月19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证据收集情况:调查询问期间收集的证据:1、企业和相关人员的证照复印件。2、现场照片。3、企业制定的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复印件。4、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安全管理协议复印件。5、二人询问笔录。晋城市久丰铸造有限公司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案,于2022年2月23日该公司总经理助理贺宁和生产经理陈渝庆在调查询问笔录中均承认制定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但没有审批就开始有限空间作业,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规定,参照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晋应急发〔2020〕236号)第七部分其他类《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裁量基准“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基准,经集体讨论决定对晋城市久丰铸造有限公司处人民币贰万捌仟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总经理助理安全管理人员贺宁处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通过对近年来冶金等工贸企业事故多发原因分析,有限空间作业未制定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批也是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为此我们进一步强化了对冶金等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管控,严格方案制定和审批关,突出现场动态管控,严把作业全过程的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落实,从而提升从业人员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意识,坚决杜绝事故发生。
泽州县应急管理局对山西天泽集团永丰化肥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案(2022年6月份上报)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局【2017】121号)十二)
2022年1月26日上午10点,依据《全县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泽应急发〔2021〕325号)文件的安排,县应急管理局危化中心樊卫伟(执法证号)、冯小波(执法证号),在山西天泽集团永丰化肥有限公司安全科长王月明的陪同下,对该企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和安全管理资料做了检查,发现该企业:合成车间压缩机厂房二楼6号、7号两台氮氢压缩机注油泵电机防爆等级为EX dⅡBT4,不符合GB50058-2014中5.2.3的要求,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局【2017】121号)“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之规定,该隐患判定为重大隐患。
执法人员现场收集了相关资料和现场图片,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2022年1月27日,执法人员进行复查,该企业已更换符合防爆等级电机,所查问题已整改到位。2022年1月29日办理了立案审批,随后进行了调查取证,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问询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月17日经过了法制审核,2月23日进行了集体讨论,2月24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月4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证据收集情况:调查询问期间收集的证据:1对合成车间压缩机厂房二楼6号、7号两台氮氢压缩机注油泵电机进行拍照取证。
2、针对山西天泽集团永丰化肥有限公司合成车间压缩机厂房6号、7号两台氮氢压缩机注油泵电机防爆等级不符合国家标准案,于2022年2月9日对该公司副经理王龙刚、安全科科长王月明、电仪车间副主任申会兵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对相关管理制度进行了复印。王龙刚、王月明、申会兵分别承认:“合成车间压缩机厂房二楼6号、7号两台氮氢压缩机注油泵电机防爆等级为EX dⅡBT4,不符合GB50058-2014中5.2.3的要求”情况属实,该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决定:山西天泽集团永丰化肥有限公司“合成车间压缩机厂房二楼6号、7号两台氮氢压缩机注油泵电机防爆等级为EX dⅡBT4,不符合GB50058-2014中5.2.3的要求”,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和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晋应急发〔2021〕260号),第二十一条,【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2.有 2 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5 万元的罚款。
化工行业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化学气体泄露,如果安全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防爆登记要求,生产过程中极易印发事故,故加强化工行业防爆设施安装使用管理纪委重要,为此,我们加大了对化工行业安全设备防爆性能检查力度,坚决淘汰和更换不符合防爆等级设备,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泽州县消防救援大队对晋城市逸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巴原新城小区)消防检查案(2022年6月上报)
根据法律和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规定要求,应当符合消防设施、器材应保持完好有效,应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情形。
2022年4月19日9时,泽州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人员对位于山西省泽州县巴公镇巴马路以北民生路以东的巴原新城小区进行消防监督抽查,发现该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排烟风机未能正常启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注:该单位的物业管理单位为晋城市逸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给予晋城市逸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玖仟陆佰元整的处罚。
1.各单位消防责任意识仍很淡薄,对消防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对应担负的消防安全责任还存在着很大的认识局限,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消防安全意识较低。
2.消防安全责任往往只表现为行政管理责任,而非强有力的法律责任。对于政府各级各部门日常的消防工作职责履行,就没有任何强制条款,消防安全由此也很难被纳入其他工作环节。
1.严格遵守消防法律和法规,自觉学习消防安全知识,积极参加消防安全培训演练,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
2.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积极组织并且开展 “六个一”活动,层层压实责任,明确任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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